裁判文书详情

何**诉辉县市人民政府支付抚恤金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支付抚恤金一案中,原告何**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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