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支付抚恤金一案中,原告何**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何**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等与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耿**、耿**等与新乡**理局再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长垣**委员会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获嘉县人民政府诉贺承军要求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等、刘树棋等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阳县人民政府与原阳县**村民委员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王**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耿**、耿**等与耿**、耿**等再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