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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刘树棋等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等49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红旗区政府)及原审原告刘树棋、张**、李**、王**、祁天遇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滨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刘**、陈**、赵**、赵**、姜**,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峰、孙**,原审被告李**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1年7月2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u0026ldquo;新政办201197号u0026rdquo;,要求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红旗区政府根据该文的精神作出(红政)(2011)121号关于将平**公司区域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请示。2011年12月5日新乡市政府认为红旗区政府的请示符合新政办(2011)11号和新政办(2011)97号文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条件,作出新棚改办(2011)12号u0026ldquo;新乡市推**小组办公室关于将平**公司区域列入棚户区改造的确认函u0026rdquo;。红旗区政府经第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平东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新乡市红旗区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征求了公众意见进行了社会稳定评估和房地产评估,民意测评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棚户区改造项目手册,征收房屋交叉摸底汇总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红旗区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后,红旗区政府于2013年10月28日发布了《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2013)1号。决定对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建筑物附属物等进行征收。刘**等五十四人认为红旗区政府的该行政行为没按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没有逐户进行房屋评估,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拆迁原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红旗区政府关于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决定。2014年2月26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新政复决字(2013)272-32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红旗区政府的((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刘**等五十四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红旗区政府作出的《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2013)1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红旗区政府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行为中,依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新乡市政府的u0026ldquo;新政办201197号u0026rdquo;会议纪要,经新乡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定《新乡市红旗区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评估和房产评估、民意测评、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发放《棚户区改造项目手册》对房屋摸底汇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作出的《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等五十四人认为红旗区政府的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未依法决策缺乏事实依据。刘**等五十四人认为红旗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公告下达前后,没有对被拆迁户就赔偿标准举行公开的听证会的诉讼意见,依照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u0026rdquo;的规定,组织听证会是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u0026ldquo;条例u0026rdquo;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的一项法定程序,庭审中红旗区政府认为在征求意见期间,并未收到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意见,刘**等五十四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属于u0026ldquo;条例u0026rdquo;中设定的听证程序的u0026ldquo;多数u0026rdquo;;故刘**等五十四人的该项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原审判决:驳回刘**等五十四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等五十四人共同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等五十四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红旗区政府(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未依法行政,侵犯了上诉方的合法权益。1、红旗区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下达前后,没有对平东区域被拆迁户就赔偿标准举行公开的听证会,没有对被拆迁区域进行社会稳定评估和家庭实际情况调查,没有举行被拆迁户意见征求大会。红旗区人民政府拆迁公告下达后,置被拆迁户强烈反对声音、意愿于不顾,对被拆迁户提出来的反对意见置之不理,不召开听证会,不深入被拆迁人家里进行实际情况调查。采取蒙蔽、欺骗手段,私下指定不能代表多数拆迁户利益的人员作为被拆迁户代表,伪造程序文件,违法拆迁。2、红旗区政府《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决定u0026ldquo;统一估价u0026rdquo;的认定行为,未尊重客观事实,且房屋征收部门未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严重侵犯了平东区域公民合法权益。3、红旗区政府未按照u0026ldquo;先安置、后拆迁u0026rdquo;的建设原则拆迁安置,未告知申请人征收补偿费用的到位情况,也未向申请人公示补偿资金银行专户储存凭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红旗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公告决定(2013)1号。

被上诉人红旗区政府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平东区域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二、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缺少事实依据,亦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能成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u0026ldquo;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u0026rdquo;在《平东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前,多次进行论证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采取多种方法广泛征求该区域内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并未收到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意见反馈,因此无需组织召开听证会,不存在侵害该区域被征收人合法利益和知情权的行为。另外,答辩人认真进行了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对征收房屋逐户进行了摸查摸底,制作了摸底汇总表,并予以公示。答辩人在征收过程中的程序完全合法。2、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也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征收人于2013年3月17日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四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供被征收人选择,在征求意见期满后,被征收人没有选择任何房地产评估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由民意代表抽签决定的方式抽出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河南宇**有限公司被选定为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对抽签结果进行了公示,告知被征收人对抽签选中的评估机构,有异议的在7日内向征收指挥部提出。7日后,没有被征收人向指挥部提出异议,因此,确定河南宇**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3、答辩人未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征收原则。综上,答辩人的征收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原审原告李**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了案涉项目民意测评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及报告、红旗区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征收补偿资金银行凭证等证据,证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合法。虽然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因被上诉人称其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并未收到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意见反馈,而上诉人在诉讼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未对赔偿标准召开听证会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等49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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