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辉**武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