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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振洲**唐岗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辉**武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卫辉市**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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