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王**诉一审被告新乡**理局房屋行政决定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一审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新乡**理局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和一审原告王**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即一审被告新乡**理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王**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理局负担。
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