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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人民政府诉贺承军要求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因要求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贺**以土地征收补偿达成协议争议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被上诉人贺**申请撤回起诉,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应予撤销。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修改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贺**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三、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获嘉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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