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因要求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贺**以土地征收补偿达成协议争议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被上诉人贺**申请撤回起诉,原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应予撤销。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修改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贺**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获嘉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三、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获嘉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