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乡**理局申请执行新乡市**有限公司,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新中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新乡市**有限公司自觉履行20000元,已执行完毕,现申请人新乡**理局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新中行执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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