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赵**向新乡**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新乡**委员会作出的新劳决字(2009)第17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违法,消除影响,还其清白。新乡**民法院作出(2015)红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对赵**的起诉不予立案。原审起诉人赵**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于2010年3月23日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于2015年6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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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