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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桥北乡人民政府诉刘**、冉文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阳县桥北乡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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