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阳县桥北乡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谷长有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原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耿**、耿**等与新乡**理局再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长垣**委员会行政确认再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等与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县**限公司诉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卫辉市振洲**唐岗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锐诉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理局诉王**房屋行政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