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办公室与新乡市**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办公室作出新防行追决字(2014)第01号行政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新乡**有限公司缴纳欠交人防易地建设费69.894286万元。该决定已于2014年1月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乡**办公室新防行追决字(2014)第01号行政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新乡**办公室作出的新防行追决字(2014)第01号行政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新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新乡**办公室作出的新防行追决字(2014)第01号行政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确定的义务,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698942.86元。

案件执行费9389元由被执行**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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