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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杨**新乡**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诉讼费。新乡**民法院作出(2015)红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对杨*的起诉不予立案。原审起诉人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未书面告知杨**正相关材料即裁定不予立案不妥,本院予以撤销。如杨*坚持起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规定重新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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