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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陟县**村民委员会因武陟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陟县**村民委员会因武陟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2)武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陟县**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卫云,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一审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毛*、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16日作出武政土字[2001]16号《关于收回谢旗营镇冯李村李**等87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决定认定:根据冯李村村镇规划方案和冯李村委《关于收回李**等87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经审查,决定收回李**等87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李**等62户所持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附名单,其中李**,理由“死亡绝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将自己所继承的遗产(本案争议宅基地上的房产、树木)无偿的赠给李**”,故一审判决未查清与本案争议宅基地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武陟县政府在作出《关于收回谢旗营镇冯李村李**等87户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时,有关本案争议宅基地上附着物状况是否查清不能确认,。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2)武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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