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因审批规划图行为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马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局马村分局委托代理人王*、郭**,被上诉人焦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付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以双方的纠纷正在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樊**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樊**撤回本案起诉;
三、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四、终结本案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