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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要求修武县五里源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要求修武县五里源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修武县五里源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依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1994年3月,原告居住的修武县五里源乡烈杠营村进行街道规划,原告的老宅在规划拆迁范围内,经原告与村委会协商达成协议,在适当时机规划宅基地时优先给徐**规划宅基地一处,之后原告挑选了一处宅基地,经多次要求,村委会未能兑现承诺,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告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五里源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并批准烈**委会兑现承诺,按照原告要求为原告规划一处宅基地,而被告未予答复为本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会员报告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职责,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处理或决定。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非所请,上诉人申请乡政府责令村委兑现承诺,实际上就是请求乡政府保护自己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并非申请乡政府直接越权批划宅基地。村委会不履行承诺,不为上诉人报批有关规划宅基地的材料的行为,是侵犯上诉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的不法行为。这种情况下,上诉人申请乡政府干预此事,责令村委会兑现承诺,是申请乡政府履行保护上诉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上诉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是被上诉人作为基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乡政府直接联系群众,直接领导村委会有关行政方面的工作,按照土地法律法规,其又是主管宅基地初审的主管机关,上诉人因宅基地问题,合法权益受到村委会侵犯,乡政府有保护申请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3、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不理不答,任由村委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行政不作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论不公。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五里源乡政府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答辩称,一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已超出原审范围。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所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徐**在起诉状状称,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以邮寄方式向五里源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乡政府依法责令并批准烈**委会兑现承诺,按照原告的要求为原告规划宅基地一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五里源乡政府无权责令烈**民委会为村民批划宅基地。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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