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博爱县人民政府、张**宅基地行政审批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张**、张**与博爱县人民政府、张**宅基地行政审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焦行终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焦行申字第9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博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秦**、林*,张**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知悉的时间错误,申请再审人提出诉讼的时间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9)焦行终字第44号行政裁定和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