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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亢**、何**和武陟县人民政府因与一审第三人王**、武陟县**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亢**、何**和武陟县人民政府因与一审第三人王**、武陟县**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2)武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何**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武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贺**、梁*,一审第三人武陟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王**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一审第三人王**未申明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河南**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2)武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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