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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刘**因确认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刘**因确认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1)解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3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姚远东,上诉人刘**的法定代理人佟**、委托代理人许治然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7月25日本案**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以焦作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为被告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行政赔偿,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1)解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1)解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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