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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因公安治安处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公安治安处罚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4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焦**出所(以下简称焦**出所)的委托代理人王**、陈国州,被上诉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0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向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焦**出所作出的焦公山(焦)决字(2008)第01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2、判令焦**出所依法对李*、杜**、张**作出行政拘留(一审中李**明确要求焦**出所对杜**、张**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不再要求对李*予以处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所作判决遗漏了李**的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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