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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毋福喜诉禹州市民政局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毋**因诉禹州市民政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毋福喜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家的四名共产党员亲属在解放前为新中国浴血搏杀,三死一伤,政府没有给任何补偿,还将其档案丢失。上诉人经多方寻找,相关部门均推诿没有保存过该档案,根据相关的案例,上诉人认为,上述档案应在民政局保存。一审法院因为禹**政局出具证明,说其没有见到过该档案,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裁定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本案上诉人起诉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属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为由,认定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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