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诉被告禹州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滕**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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