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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水利局与甄金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莫**,被上诉人甄**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建立、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自愿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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