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3)卢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莫**,被上诉人甄**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建立、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自愿撤回上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卢氏县水利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