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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诉诉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履行义务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友诉被上诉人夏邑县车站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履行义务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永行初字第14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葛*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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