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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因柘城**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服一审判决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被上诉人开封**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柘城**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12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实行书面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开封**有限公司自主开发柘城县鑫城花园项目时发现鑫城花园B13栋东四右的房屋已被登记在谢*名下。经调查,该房屋系他人伪造公章卖于第三人郑**,第三人郑**于2007年8月6日向柘城**管理局申请取得了200775字第00008379号房屋所有权证。郑**又于2007年9月6日卖给了第三人谢*。柘城**管理局于2007年8月31日注销了郑**的200775字第00008379号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9月6日为第三人谢*颁发了200796字第00008882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柘城**管理局在为第三人郑**、谢*办理房屋登记时没有审查出其合同上公章系伪造,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柘城**管理局为第三人谢*颁发的200796字第00008882房屋所有权证。

上诉人郑**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为上诉人颁发房产证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上诉人购买该房屋是善意取得,应当保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审被告2007年9月6日为第三人谢*颁发了200796字第00008882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没有提交答辩材料。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第三人谢*、郑**取得的柘城县鑫城花园B13东四右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属请求撤销两项具体行政行为,而一审判决仅撤销原审被告2007年9月6日为第三人谢*颁发了200796字第00008882号房屋所有权证,漏掉了原审被告2007年8月6日为郑**颁发的200775字第00008379号房屋所有权证处理,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属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柘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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