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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英诉永城市城府土地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一审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协调,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被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诉讼,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本案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刘**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刘**负担;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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