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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堂村委蒋庄村民组诉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民权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年元月14日作出的(2008)民行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民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民权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民权**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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