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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陈**、高**,被上诉人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一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扶沟县白潭镇白潭村进行新村规划,并制定了《白潭村规划方案》,该方案第七条规定:“宅基规划每排采取小动大不动原则,新宅基采取占有原有宅基面积多少而确定属权”,白潭村进行规划后,经勘测,王**所留的老宅基面积小于诉人王**所留的老宅基面积。王**与王**因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王**申请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白潭行政村第二组村民王**与王**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白*[2007]27号),将本案争议的201号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王**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扶沟县白潭镇白潭村进行新村规划后,王**所余的老宅基面积小于王**所余的老宅基面积,依据《白潭村规划方案》第七条小动大不动的原则,王**应当迁出,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将本案争议的201号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王**使用并无不当,没有侵犯王**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白政[2007]27号)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请求本院依法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和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白政[2007]27号)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白政[2007]27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二审法院应驳回王**的上诉,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据现场勘验,另查明王卫东所余的老宅基地面积小于王**所余的老宅基地面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8年,扶沟县白潭镇白潭村新村规划,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争议地规划给一审第三人王**使用。二审经现场勘验,上诉人王**所余的老宅基地面积小于第三人王**所余的老宅基地面积。因该村新村规划已实施,上诉人王**作为村民应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被上诉人扶沟县白潭镇人民政府根据《白潭村规划方案》第七条“宅基规划每排采取小动大不动”的规定,作出的(白政[2007]27号)处理决定,将本案争议地确权给王**使用,并无不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王**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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