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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康**、川汇**事处建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川汇**事处因建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全营,上诉人川汇**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康**的委托代理人孙**、史**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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