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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撤销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土地行政处理撤销决定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鹿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以一审被告鹿邑县马铺镇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已发现所作马政(2009)3号撤销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上诉已无实际意义,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马铺镇人民政府尽快撤销鹿马政(2005)29号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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