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李*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李*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元月1日为第三人李**颁发的鹿唐集建(宅)字第17007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主要内容为:土地使用者李**;地址:唐集乡刘**行政村陈*;图号66-62;地号78;土地类别:旧宅;用地面积235平方米;用途住宅;四至:东胡同、西赵文礼、南空地、北空地;批准使用期限长期。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李*与第三人李**系同村南北相邻的邻居,原告居*,第三人居北。原告与第三人宅基地都是集体统一规划,宅基地面积及长、宽均相同。2010年下半年,第三人扒旧房建新房时,趁原告外出打工之际故意将自己的主房和偏房向南移动,第三人所建东屋偏房房檐压在原告主房房檐之上,因原告与第三人宅基地之间没有明显的界址点,造成原告所建房屋占压其宅基地的假象。通过现场实地丈量得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该证,四至不清,没有确定四至界址点,且登记的使用面积与长宽计算的面积不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唐集刘贯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照片一组。主要证明原告李*的宅基地面积及房屋现状。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990年,根据省市县统一布置和安排,对我县农村宅基地进行统一规划和登记发证,并成立了“登记发证办公室”,采取的办法是逐个乡镇进行,至1992年对第三人和原告所在村进行统一发证,经规划并丈量为第三人颁发该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使用的宅基是经集体规划指定的,被告为第三人颁发该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侵占了第三人宅基,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宅基使用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第三人向法庭提交证明材料为唐集乡**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主要证明第三人的宅基地是经过规划及使用面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第三人李**系南北邻居,原告居*,第三人居北。2010年,第三人翻建房屋,所建门楼房檐压在了原告李*主房房檐上,双方发生纠纷,第三人以原告侵权为由诉至本院。原告得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该证,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没有向法庭提交为第三人颁发该证的任何证据,应视为没有证据,且该证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与该地登记的长宽计算面积不符,因此,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颁发鹿唐*建(宅)字第17007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1992年元月1日为第三人李**颁发的鹿唐集建(宅)字第17007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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