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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因土地行政注销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土地行政注销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商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1985年舒庄**委会为解决村民住宅问题,对村宅基地进行整体规划,为王**及其二子(长子王规划、次子王**)规划了两处宅基地。1992年商水县人民政府在未进行权属审核和地籍调查的情况下,为王**颁发了商集建土字第0602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3年1月16日,商水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商政土[2013]3号商水县国土资源文件),以“为王**颁发的商集建土字第0602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存在违法情节,且王**使用土地超过法定的宗地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注销王**持有的商集建字第06010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商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注销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决定依法享有职权、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请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错误的。上诉人的宅基地是1973年规划的老宅基地,1992年为上诉人颁证是对先前规划行为的认可,且上诉人一直在使用该片宅基地,上诉人和两个儿子只有两片登记的宅基地,不存在重复登记或超标准的情况。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使用土地超过法定宗数,撤销上诉人的宅基证,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被上诉人注销上诉人土地使用证的程序违法。适用注销土地登记的是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被上诉人的行为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项,因此,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商水县人民政府辩称,县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商水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王**所在村委会的申请,经审查立案,对王**进行了调查,依据法定程序作出了注销决定。王**有两个儿子,按照政策,胡庄村规划给王**两处宅基,规划后,王**和两个孩子分别在规划后的宅基地上居住至今,除本案涉及的宅基地以外,王**已有足够的宅基地居住,且本案所涉宅基王**早已不再使用。王**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乡土管所和村干部填发的,没有权属审核,没有地籍调查,不是自己申请的,王**对此事实也是认可的。因此,县政府依法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县政府依据查明的王**有足够的宅基地居住及王**持有的土地使用证在办证时存在违法情节等事实,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2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1条、第51条的规定,作出的商政土(2013)3号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正确的。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有两个儿子,在已规划了两处宅基地的情况下,使用本案所涉土地,超过了法定宗地数,违反了“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且王**所持宅基证存在没有依法申请、权属审核、地籍调查等违法情节,被上诉人商水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诉人所在村委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据此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王**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应予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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