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于**诉鹿邑县赵村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鹿**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3)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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