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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因与被上诉人沈丘县民政局、第三人马红旗不服颁证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沈丘县民政局、第三人马红旗不服颁证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1)沈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赵*与第三人马红旗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1998年3月16日,而原告赵*提起诉讼的日期是2011年4月14日,原告的起诉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赵*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结婚证的真假,一审法院未经开庭,也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就下裁定,显然不当。上诉人从未和被上诉人办理过结婚证,一审法院却以结婚证上的日期作为定案的依据,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沈丘县民政局答辩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

原审第三人马红旗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的的答辩意见。该案所涉及的结婚证有被上诉人的印章,说明该结婚证是真实的,原审裁定正确,请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以其与第三人马红旗的结婚证是虚假的为由,向沈**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结婚证,沈**民法院未经开庭对结婚证这一证据进行质证,即以该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裁定驳回上诉人赵*的起诉,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1)沈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

二、指令沈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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