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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与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解**、解**、解*、解强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泌政土(1999)069号、070号、071号、072号四个《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及为解遂章颁发的No052917号房产所有权证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尚未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2015年9月1日原告解**、解**、解*、解强以起诉列当事人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解**、解*、解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解**、解*、解强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有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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