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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年与刘**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鹤年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鹤年的委托代理人白*、王*,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一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驿城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白晶到庭参加诉讼。

驿城区政府于2006年11月16日为第三人白鹤年颁发驻驿集用(宅2005)第13445号土地使用证,内容为:土地使用权人:白鹤年;座落:驻市驿城区香山乡香山村委十一组;地(类):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525平方米;终止日期:长期。记事栏记载:北至:沟;南至:路;东至:路;西至:白忠甫;标准面积:168平方米;超标应调出面积:357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鹤年与案外人刘**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多年,并已经翻建。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关系到一审被告为上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否侵犯一审原告刘**的合法权益,应予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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