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确山县人民政府企业改制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等四十人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企业改制行政批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等四十人起诉要求撤销确山县人民政府确**(2014)32号《关于对确山县第一粮油加工厂国有产权转让和职工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并要求判令确山县人民政府重新制定确山县第一粮油加工厂职工安置补偿方案一案,经审查,因该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制情形,且改制工作基本结束,原告起诉主张企业改制中的相关补偿问题,属于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等四十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