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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6月30日为王**(一审第三人朱*之夫,已去世)颁发了上集建(1991)字第2012089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地址:邵店乡后杨村13组;地号:276;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贰佰玖拾贰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0平方米;四至;东路,南荒园,西高毛,北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朱*的丈夫王**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91年6月30日,原告起诉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2年,其起诉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上诉人持有争议宅基1951年和1963年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至今该宅基一直有上诉人管理使用,上诉人曾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被上诉人颁证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审法院2012年6月29日开庭,却在2012年6月16日已经作出裁定,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上诉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称一审法院2012年6月29日开庭,2012年6月16日已经作出裁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裁定书署名的日期系笔误,应由一审法院裁定予以补正,不足以达到撤销一审裁定的程度。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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