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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易万岭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万岭因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1)确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易万岭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常保宪、苏**,再审第三人王*、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泌规办决字(2009)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易万岭持有的泌规字(2008)385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25日,原泌阳县刺绣厂与张*签订一份《刺绣厂房改工程附属协议》,将生产车间四楼改建为六套住房。在此之前的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张*将六套住房分别出售给吕*起等六人,吕*起等六人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款。泌**民法院依据(2004)泌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易万岭等人申请执行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根据易万岭等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08年6月6日将该六套房屋予以查封。2008年6月9日易万岭与张*达成以所查封的六套住房抵偿债务协议,易万岭对六套住房进行了装修。吕*起等六人于2008年7月7日向泌**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认,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与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认有效。泌**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泌执异字第1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六套房屋的查封。易万岭与2008年12月9日办理了泌规字(2008)38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12月10日,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泌阳县刺绣厂易万岭”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修缮车间大楼协议书、泌规字(2008)38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测绘报告书等为易万岭颁发了泌房权证字第00114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9月30日,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以易万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欺骗所得为由,以泌规办决字(2009)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了易万岭的泌规字(2008)38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11月19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以易万岭的房产证缺少产权依据为由,作出泌政文(2009)128号文撤销了易万岭的泌字第001141号房屋所有证。易万岭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2月26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09)89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文(2009)128号决定。另查明,吕*起等六人2009年3月22日向泌**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给易万岭颁发的泌房权证字第00114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5月4日驻马**民法院作出(2009)驻行辖字第37号行政裁定本案由确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后吕*起等六人申请撤诉,2009年9月26日,确**法院作出(2009)确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准予吕*起等六人撤回起诉。易万岭对泌**民法院2008年7月14日作出的(2008)泌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驻马**民法院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驻民申字第56号民事裁定,此案由中院提审,中止原审判决执行。现此申诉再审案件仍在审理中。

上诉人诉称

2010年6月30日张*起诉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要求确认张*与吕新起等六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给易万岭颁发的泌房权证字第00114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0月11日,确**民法院作出(2010)确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易万岭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0日,驻马**民法院作出(2011)驻法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确**民法院(2010)确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张*的诉讼请求。2011年1月4日泌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易万岭诉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行政规划许可案要求辙销泌规决字(2009)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2011年1月18日,驻马**民法院作出(2011)驻行辖字第13号行政裁定,本案由确**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易万岭以其房产证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为认由,申请撤回起诉,确**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确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准许易万岭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再审人申请易万岭、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及第三人吕新起等六人,对易万岭的诉讼代理人王**于2011年3月16日书写的撤诉申请书上易万岭本人的签名和其所撩指印均无异议。易万岭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撤诉又是亲自实施的,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强追,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实施的撤诉行为有效。其请求再审撤销本院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确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维持本院(2011)确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

上诉人易万岭不服上诉称,1、驻**级法院驳回了张*撤销易万岭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在审判人员的劝导下,上诉人认为政府决定是对规划许可证的撤销,现所取得的房权证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再起诉撤销政府决定已没实际意义,为减少诉累,同意了撤诉,撤诉后再审第三人又以上诉人易万岭没有规划许可证的为由,请求撤销易万岭的房产证,以上事实说明,撤诉不是易万岭的真实意识表示。2、泌规办(2009)第2号处理决定程序违法、虚构事实应依法撤销。3、第三人作为泌规办(2009)第2号处理决定的申请主体不合格。泌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尚在驻**级法院提审中,再审第三人以此作为依据,申请政府作出2号决定书错误。综上,泌规办(2009)第2号处理决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办公室答辩称,再审中对撤诉理由进行了审理,是撤诉人的真实意识表示,确山县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正确应维持。

再审第三人王*、宋**答辩称,上诉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当知道撤诉的影响,一审法院再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万岭对撤诉申请书无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现请求再审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确行初字第18号准予其撤回起诉裁定,理由不足,确山县人民法院再审维持(2011)确行初字第18号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易万岭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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