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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动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动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刘**颁发上国用(2001)字第26250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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