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南阳**林业局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阳市**院宛龙行一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孙**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1、大**委提交的大**委林*证明,该林*证明宗地坐落边界四至、森林起源、登记附图等相关信息。大**委集体林*什么时候变更过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什么时候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2、卧**业局作出的第0170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审核批准采伐的林木宗地坐落、边界四至、登记附图、采伐用途等相关信息。”2015年1月19日被告收到该申请书后,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一、关于您申请获取的“大**委集体林*什么时候变更过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什么时候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问题,答复如下:蒲**庄村委从未到卧**业局来变更过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从未到我局来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二、关于您申请获取的“大**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所提交的村委林*证明”问题,答复如下:2007年6月初,时任蒲山**委员会村主任的刘*携带《大庄村滩涂地改造架电采伐树木申请报告》、南**公司西郊农**司蒲山供电所《证明》及《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书及林*证明表》向卧**业局提出了林木采伐申请。1、所提交的《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书及林*证明表》上“村委会证明”一栏显示为:兹证明上述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情况属实,权属无争议,特此证明(有村民委员会主任刘*的签字,并盖有“南阳市卧龙区蒲山**委员会”的公章)。2、所提交的《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书及林*证明表》上“采伐具体位置或四至”一栏显示为:架高压、低压线路下面。三、关于您申请获取的“卧**业局作出的第0170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审核批准采伐的林木宗地坐落、边界四至、登记附图、采伐用途等相关信息”问题,答复如下:卧**业局在受理蒲**庄村委的林木采伐申请后,一是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核了大**委提交的证明文件;二是于2007年6月6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蒲山镇政府林业工作站和大**委负责同志一道深入拟采伐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制作了《伐区调查设计表》;三是2007年6月6日——11日期间,进行了林木采伐前的公示;四是公示无争议后,卧**业局依法依规对蒲**庄村委办理了《河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0170674)。1、批准采伐林木的坐落位于蒲山镇大庄村东河滩。2、批准采伐的林木四至边界为:东至宋福振承包地、南至王金河承包地、西至小石碑路、北至月亮滩东西路(详见附图)。3、批准采伐林木的森林起源为人工林,采伐用途为架线碍事。”2015年2月25日原告又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1、请求依法公开大**委2007年办理的0170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一、《大庄村滩涂地改造架电采伐树木申请报告》;二、南**公司西郊农**司蒲山供电所证明;三、《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书及林*申请表》;四、大**委林*证明;五、卧**业局2007年6月制作的《伐区调查设计表》,并加盖公章。2、请求依法公开解放后大**委各时期集体林*证明,各时期办理的林木采伐证地形图等相关文件;3、请求卧**业局将原大**委与南**业局联合经营的4132亩**队合营林场林地用色彩标注于河南省政府1990年制作的唐白河河道图内,将第1070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审核批准采伐的林木宗地坐落,边界四至,标示于河南省政府1990年制作的唐白河河道图内(附图例),并加盖公章。”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3月8日当面告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已经不存在了。于2015年3月17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原告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一、关于您申请获取“大**委2007年办理第071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问题的答复:2007年,全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工作(包括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验、档案保管等)由原南阳**业派出所负责。当年7月,原南阳**业派出所按照“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提出采伐申请——受理——现场勘验——公示——发证”的程序,为蒲**庄村委办理了071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0年,原南阳**业派出所上划到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您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已超出了保管期限。二、关于您申请获取“将大**委与原南**业局联合经营的4132亩**队合营林场林地范围、2007年第071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审核批准采伐林木的林木宗地坐落标示在省政府1990年制作的唐白河河道图内”问题的答复:您提供的图纸系1990年5月河南**部办公室印制的1:50000《河南省唐白河河道图》,所提供的图纸上没有明显的地物标志和地理坐标,故我们无法予以标示。”原告对被告的两次答复书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南阳**民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本案原告两次申请被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告以书面答复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并且对已不存在的信息也以书面形式及时进行告知,被告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在其提供的《河南省唐白河河道图》上标注林木宗地坐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宋**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依法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任何信息,被上诉人作出的两份答复书是故意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狡辩书”。被上诉人不但当时保存有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而且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这些信息的标题和部分内容清晰的写入两份答复书中,证明这些信息当时是存在的。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不存在的信息以书面答复书的形式及时告知,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交的4132亩**队合营造林合同就调取于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提交的南阳联合调查报告,图片证言证明,证实被上诉人签发的林木采伐证所采伐的上千亩林地全部位于4132亩**队合营林场内。被上诉人称这些文件已被销毁了,但未说明销毁原因,上诉人认为拒绝公开这些信息是为了掩饰违法行为。《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两年,并没有规定超过两年必须销毁,也不是上诉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队合营林场及采伐林木宗地坐落标注于《唐白河河道图》内或者提供当初作出074号采伐证时作出的采伐现场图,被上诉人应积极主动标注公开,而被上诉人公开的信息附图中,却在采伐的林区内私自划出一条白河二道河。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所作判决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上诉人限期公开上诉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答辩称:答辩人已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的履行了公开和告知义务,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上诉人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林业局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收到并到当地进行了调查后,对上诉人进行了答复。2015年2月25日,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上诉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上诉人申请获取71674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问题,明确答复:2007年,全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工作由原南阳**业派出所负责,2010年,原南阳**业派出所上划到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已超出了保管期限。诉讼中,被上诉人称原来告知上诉人的相关信息是通过调查取得的,并不是档案材料记载。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保管了该相关信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河南省唐白河河道图》上林木宗地坐标问题,也给予了答复,且不属于被上诉人信息公开事项。因此,上诉人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