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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才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释法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恒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恒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恒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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