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才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经释法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恒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恒才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闫恒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姚**、姚**、镇平县张林镇人民政府为建筑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规划局与被上诉人靳**为规划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镇平县规划局为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一组、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二组、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三组、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四组、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五组与、南召**管理局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南阳**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九中学为履行行政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与被上诉人雷恒跃、雷**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被上诉人雷恒跃、雷**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批复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上诉人汪**被上诉人西峡**警察大队为道路交通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南召县石门乡人民政府、杨**、杨**为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