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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与被上诉人雷恒跃、雷**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5)方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雷恒跃、雷恒亭不再向其申请作出相关信息公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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