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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及上诉人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上诉人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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