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及上诉人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上诉人唐河县桐寨铺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行初字第9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