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祁中冬因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邓州市人民政府人委托代理人许学习、被上诉人祁中爱委托代理人支照安**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