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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祁**、邓州市政府为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祁中冬因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邓州市人民政府人委托代理人许学习、被上诉人祁中爱委托代理人支照安**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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