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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自然、新野**理局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野**理局为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野**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崔*,被上诉人罗自然的委托代理人李*,一审第三人罗花然的委托代理人潘**,一审梁**、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南阳市**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2月29日,罗**向新野**理局提交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由被告工作人员收取该表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关场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证明、编号为0084536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新野**姻登记处出具的罗**的婚姻状况证明。***并出具书面保证,保证申请的房屋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无查封等限制权利行为。被告新野**理局工作人员经过审核后,作出房屋权属登记公告,并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后,向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编号分别为新300860、300861、300862、300863、300864、300865、300866、300867、300868、300869、300870、300871,共计12套房屋。*自然持有的个人建房申请书申请时间为2011年10月18日,编号为0805334,该证上仅有组里的意见,未经村、乡审批。***持有的个人建房申请书申请时间为2012年1月6日,编号为0800866。两份申请书记载面积相同,均为长13米,宽12.8米,面积为0.25亩。四邻显示西至均为罗占全,南至路,北至沟(坑)。该申请书有村民小组长签字及村委会盖章。***于2012年1月6日取得了村镇建筑许可证,分别编号为0084264、0084536。第三人梁**、张*,因与罗**债务纠纷于2012年5月18日向新**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新**民法院作出(2012)新**字第013号民事裁定书,对罗**位于城郊乡关场村二组的单元楼中的房产证号为300861、300862、300863、300864、300865、300866、300867、300868、300871的房产予以保全。*自然为此于2013年5月17日就梁**、张*与罗**债务纠纷的房产保全提出书面异议,新**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罗自然在执行听证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权属归案外人罗自然所有,其证据效力不能对抗房权证的法律效力,驳回了罗自然所提的异议。*自然因不服新**民法院判决曾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3日向新野**理局下发新检民建字(2013)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新野**理局撤销错误登记,严格登记制度。新野**理局就检察建议书上的所提的异议进行了回复,认为在为罗**办理房产登记时程序合法,如有差错,无法自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经新野**理局申请,本院向新野县城郊乡关场村、城**城建所调取相关证据。关场村委会提交了2014年2月17日出具的“关于罗**建房一事的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二组罗**在三组村民罗自然宅基地上盖房,有三组组干部罗**、二组组干部罗**证明。***与罗自然有建房协议,罗自然甲方,罗**乙方。*新强,汪**签字作证明。*新强、汪**出具证明罗自然与罗**建房协议一事,并作为证明人签字”。*喜元于2014年2月17日出具证言,证实罗**建房属于本组罗自然宅基地。*春明于2月16日出具证言,内容为“我,罗**关场二组组长,关于我组村民罗**在三组村民罗自然宅基地盖房一事,我把我知道的向组织说一下:罗**在三组村民罗自然的老宅基地盖房子时候,他自己没有现金,他向李*要8万元现金,盖在罗自然的老宅基上,罗**以他自己的老房子作抵押,我的担保人。关于他和罗自然跟李*怎么协商,我不知道。”新野县城**城建所于2014年9月10日出具书面说明,内容为“城郊乡关场村二组村民罗**于2012年1月6日提出个人建房申请(申请书编号为0800866),申请书中有群众代表签字,村民小组组长签字,村城建专干、村长签字,有村民委员会盖章。城**城建所根据上述申请,办理了村镇建筑规划许可证(编号为0084264,原件已作废),因村专干大意,把先办理的许可证丢失,罗**要办房权证时,找不着,然后又补办了另一个建筑规划许可证(编号为0084536),现用的正是此件。编号为0800866的个人建房申请书原件,和编号0084264村镇建筑许可证(已作废)原件均由新野**法室于2014年2月16日借走,并出具收条一份。”编号为0084536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上记载“建设项目:民房。建筑性质:翻建。”其它诸如建筑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均未填写。

一审法院认为

南阳**民法院认为: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被告在为第三人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罗**提供了相关材料。原告罗自然提出,该处宅基地属其所有,经过村委会证实,该地确属罗自然宅基地,位于关场村三组。即便罗自然与罗**之间存在罗**使用该宅基地建房的协议,被告办理房产证时将该房屋登记在村民罗**所在的二组名下,亦属错误。此外,被告**权管理局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所依据的村镇规划许可证上未写明建筑层数,罗**建设为四层楼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被告未进行严格审查,该规划许可证不能作为办理四层楼房产权证书的依据,因此被告新野**理局作出的房屋登记主要证据不足。综上,被告在为第三人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为第三人罗**颁发的新300866号房屋产权证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野**理局负担。

上诉人诉称

新野**理局不服该判决上诉称:罗**申请使用本村村民宅基地,且有村民代表、村委会、乡政府同意的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合法使用该宅基地。罗**办理了《村镇建筑许可证》,在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上建起4层楼房,并没有有关部门认定罗**建房违法,上诉人根据罗**建起4层楼房的事实存在,罗**提供的办证材料,在办证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为罗**办理该房权证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罗自然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上诉人在为罗**办理该9套房权证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采信了罗**的虚假材料。对农村建筑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必备的要件,上诉人没有出示。罗**申请表土地摘要空白,需要四邻签字。本案涉及的9套房坐落在3组,证裁是2组,中间隔了好几里。张贴公告的日期是2月28日,存根是2月29日,公告不真实。询问笔录中,工作人员变成被询问人了,没有实际调查。该房尚未竣工,不应办证。罗**的婚姻证明有瑕疵,建筑许可证编号不一致,证载的也不一致。罗**在一审诉讼中承认自己伪造刻的章,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第三人罗花然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第三人梁**、张*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答辩意见同一审时一致。罗自然无法证明其是产权人,房屋产权不归罗自然,一审判决认定房管局办证办在2组,不存在这个事实。罗花然和罗自然串通一气,逃避债务,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居民建住宅,应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经批准,方可建房。房屋建成后,依据相关批准手续申请房屋登记。本案中罗自然和罗**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村民小组,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原为罗自然的宅基地,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已将罗自然的该宅基地收回并归罗**使用。罗**申请房屋登记时提供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为城郊乡关场村2组,建筑面积、层数内空白。房屋权属登记公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均在新野县城郊乡关场村2组,而事实上该房屋坐落在罗自然所在的新野县城郊乡关场村七里营3组,载明的房屋坐落位置错误。在罗**提供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主要内容空白的情况下,上诉人却为罗**办理4层楼房多个房屋所有权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其颁证合法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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