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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与方城县人民政府、王**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陈**与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王**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前由本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南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陈**不服该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南行申字第23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辩称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陈**称:1、此处位在我方房屋门前,是我方通行的必经之路,没有此道路,我方的房屋便没有出路,原一、二审对此事实未予认定。2、方城县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划拨给王**不符合法律规定,造成我的房屋没有出路通行。3.方城县人民政府的颁证程序违法,在没有四邻签字的情况下直接为王**颁发土地使用证,明显不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方城县人民政府辩称,我方将该宗土地划拨给王**及为王**颁证系特事特办,陈**、陈**与王**是相邻关系,现王**并未在此建房,陈**、陈**可以利用王**的宅地通行,王**不让通行时可另寻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6)南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和方城县人民法院(2006)方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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