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平县遮山镇陈沟村六组诉镇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颁发宅基地规划证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镇平县遮山镇陈沟村六组(以下简称陈沟村六组)诉镇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颁发宅基地规划证一案,南**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镇平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南行终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陈沟村六组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沟村六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南**字第48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沟村六组的代理人张**、刘*,被申请人镇平县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南**民法院一审查明:张*有系镇平县印染厂职工,非农业户口,户籍登记所在地为镇平县遮山镇政府宿舍。张*有退休后镇平县人民政府1993年12月25日为其规划宅基地一处,并颁发了宅基地规划证,该证确认面积为3分5厘,四至中东至原告组成员张**,占原告组部分土地。2008年5月原告组村民与张*有发生纠纷,诉讼过程中得知被告为张*有颁证的内容,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南**民法院一审认为:镇平县人民政府虽然于1993年12月25日已为第三人张**颁发了宅基规划证,但陈沟村六组在2008年5月知道后即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镇平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应视为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故陈沟村六组请求撤销镇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张**的宅基地规划证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1993年12月25日为第三人张**颁发的宅基地规划证。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负担。

镇平县人民政府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陈沟村六组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沟村六组的起诉。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张*有系退休职工,其妻、子六人均系陈沟村三组村民,原在陈沟村三组有瓦房七间,张*有退休回乡后申请拆旧房建新房,镇平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12月25日为张*有颁发了《宅基地规划证》,镇平县遮山乡村镇建设管理所为张*有颁发了《村镇建筑许可证》,张*有依据规划和许可建好主房后,在建偏房时,遭其邻居六组村民张**的阻拦,在村委会及镇司法所、土地所的调解下,双方于2001年5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但因调解协议一直未能得到履行,张*有于2008年4月14日向镇**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履行调解协议。镇**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镇柳*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判令张**履行调解协议第一项、第四项,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南*一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中,张*有向法庭提供了2001年主持调解的遮山镇司法所、土地所工作人员陈**、郑*的证言(其中郑*出庭作证),证实当时调解时陈**支部书记朱**,陈沟村六组组长张**参与调解,并且张*有在调解过程中出示了规划证等相关建房审批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二审认为,镇平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12月25日给张**颁发宅基地规划证,张**主房建好后,因与六组村民张**发生纠纷,偏房迟迟未能建设,经镇、村、组多方协调,双方于2001年5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参与调解的镇、村、组有关人员虽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但陈**、郑*的证言与调解协议的记载能够相互印证,一审判决不采信该证人证言理由牵强,机械适用证据规定,应予纠正。正常情况下,当纠纷发生时,作为申请建房的张**,不可能不向参与解决纠纷的镇、村、组有关人员出示自己的建房申批手续,因此,陈沟村六组至迟在2001年5月18日以前应当知道张**所持的宅基地规划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期限从陈沟村六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陈沟村六组于2008年9月7日起诉,已经明显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况且村建规划和建设是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实施的,而不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实施的,在规划过程中,势必存在组与组之间在交界处的交叉和互占,这不仅符合村镇规划和建设法律法规的精神,而且符合节约和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效用的土地管理原则,因此即使镇平县人民政府在给张**规划宅基地时占据了陈沟村六组的少部分土地,也不应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该行为已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合法,行政判决不宜作出与之相反的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镇平县遮山镇陈沟村六组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00元,由镇平县遮山镇陈沟村六组负担。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沟村六组申请再审称:张*有不具有在陈沟村六组规范宅基地的资格,镇平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侵犯了陈沟村六组的合法权益,陈沟村六组的起诉未超过期限。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张**主房建好后,因与六组村民张**发生纠纷,偏房迟迟未能建设,经镇、村、组多方协调,双方于2001年5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且陈沟村六组当时的组长亦参与了调解,故陈沟村六组至迟应于该日知道镇平县人民政府为张**办理了宅基地规划证。该组于2008年9月7日起诉,已经明显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起诉。申请再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本院(2009)南行终字第116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