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城县广阳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广阳信用社)因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广阳信用社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彭**、刘**、被上诉人方城县广阳农资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