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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广阳农村信用社因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城县广阳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广阳信用社)因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广阳信用社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彭**、刘**、被上诉人方城县广阳农资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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