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人郑**为林木权属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第三人郑**不服
桐柏县人民法院(2011)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上诉至
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刘**、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施*、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1)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