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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诉桐柏县人民政府、郑**为林木权属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人郑**为林木权属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第三人郑**不服

桐柏县人民法院(2011)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上诉至

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刘**、刘**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施*、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1)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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