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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唐河**管理局为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军诉唐河**管理局为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姜*军与第三人昌**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为昌**司建综合办公楼一座,后因昌**司拖欠原告部分工程款,原告占用了该公司房屋两间三层共计六间。该房于2008年11月18日由被告给昌**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11月9日昌**司将该房卖于第三人韩**、曾**夫妇,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与第三人昌祺公司之间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所占用的房产没有所有权,与被告的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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