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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李**不服一审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立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李**提起行政诉讼称,2006年陈**建房,罗山县朱堂乡土地所将原告多年的生活道路、树木、厕所划给陈**建房范围,原告多次请求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处理,原告上访后,才作出罗国土资罚字(20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具体、不公开、不合法,没有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罗国土资罚字(20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县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赔偿损失90万元,恢复原状,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当事人李**因与陈**的居民建住宅用地发生纠纷,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字(20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有利害关系。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一审以罗国土资罚字(2009)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对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李**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李**提出其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理由成立,请求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登记立案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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