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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信阳**护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冯**因与被上诉**保护局及原审第三人胡**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信阳市?负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信?感谐踝值?59号行政判决。李*、冯**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被上诉**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牛**,原审第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李*、冯**系夫妻关系,居住在半条鱼餐馆楼上。半条鱼餐馆位于信阳市?负忧?新华西路西段,业主为胡**。原告李*、冯**因半条鱼餐馆排烟及噪音污染环境并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要求被告信阳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庭审过程中,原告未提供其要求被告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未应按要求提出申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一款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冯**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冯**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进行过电话举报,且原审法院应调取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而未调取。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信阳市环境保护局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没有接到过上诉人的投诉电话。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的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不作为,应依法按要求进行申请,但上诉人未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上诉人称其已向被上诉人提出过举报,被上诉人向原审第三人下发过责令整改通知书,因没有证据证实,且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均不予认可,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冯**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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